为消除..隐患,维护..生产环境,杜绝超期未检报废气瓶、非法气源在市场流通使用。1月24日,根据县委县政府统一安排部署,由县住建执法队牵头,市场监管局、消防队等部门联合开展液化石油气四川钢瓶处理处理工作。
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使用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在各餐饮店,执法人员按照“一户一台账”原则,对在用液化气钢瓶进行了..排查,建立了废旧气瓶统计台帐,对需要置换的废旧液化气钢瓶进行置换,详细检查和登记..使用标准、年限等,并给予用户相应的置换补贴,为全覆盖开展液化气钢瓶置换工作提供了数据基础。
检查中,接群众举报,执法人员在湖李转盘东南方向查处非法加气窝点一处,查获非法液化气钢瓶26个,部分钢瓶内仍有液化气残液,极易导致燃烧爆炸,存在重大隐患。
自置换工作开展以来,住建执法队高度重视,强化责任落实,与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加强协作,形成合力。通过发放明白纸、上门服务等方式,积极宣传更换液化石油气钢瓶的重要性,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识。
附:
襄汾县关于..清收非法液化气钢瓶暨
安装燃气“三强制”和报警器的通告
燃气隐患,身边炸弹!目前,我县存在大量非法液化气钢瓶,严重威胁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经县非法液化石油气钢瓶清收工作专班办公室研究决定,展开燃气隐患清除大会战:清收非法液化气钢瓶暨安装燃气“三强制”和报警器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收范围和对象。
在全县范围内,全力清收正在使用的,应报废的、未定期检验的及其他不合格的、非法液化气钢瓶(包括无证经营企业或个人的钢瓶),简称非法气瓶。
全县医院、学校等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经营性饭店、商业综合体等涉及公众..的场所,使用燃气的应安装带有自动熄火装置的燃气灶具、切断阀、不锈钢波纹管和燃气泄漏报警器。
(二)处置方法。
1、置换。自通告之日起至2022年2月20日,钢瓶由鸿安液化气站折价回收,置换成智能钢瓶(..提供,只交押金)。回收价格如下:
2、清收。自2022年2月21日起,进行拉网式检查,发现非法气瓶,一律无偿清收,集中销毁。
3、查处。从即日起,继续加大力度,严厉查处非法经营窝点,发现一处,查处一处,捣毁一处。
4、同步推进。未按时限完成燃气"三强制"和报警器整改的公福用户,一律停业整顿。
(三)置换地点
(四)举报奖励
1、从即日起至2022年2月20日,凡举报非法经营者,经查实,15kg及以下钢瓶,每个奖励20元;50kg钢瓶,每个奖励30元,并为举报者保密。
2、从2022年2月21日起,凡举报非法经营者或使用者,经查实,15kg及以下钢瓶,每个奖励20元;50kg钢瓶,每个奖励30元,并为举报者保密。
本奖励制度长期有效
特此通告
襄汾县非法液化石油气钢瓶
清收工作专班办公室
2022年1月21日
相关法律法规: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五)在不具备..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山西省城乡燃气使用..管理规定》
第九条..款 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应当安装灶前燃气自闭阀门、灶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和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
第九条第三款 管道燃气非居民用户、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的燃烧器具和用气设备应当具有自动熄火保护功能。
未按时限完成整改的一律停业整顿,并依据《山西省城乡燃气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一律停止供气。待安装完成,由供气公司出具说明后,予以启封。
上述就是我司金工想跟大家讲解的有关于四川钢瓶处理的相关信息,大家感兴趣吗?如有需要,请来电跟我们沟通交流。